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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时间: 2026-06-10 阅读量:

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所定义的范围,一般包括房屋与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也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一)因技术等原因,经过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小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二)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三)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一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然后报送焦作市财政局。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废处置申请。使用科室提出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填写《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1)、《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及相关资料报总务科。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单独安排。

(二)组织报废技术鉴定。使用科室提交报废申请后总务科会同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及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报废处置意见。

(三)报废审批。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总务科拟定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文件,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报废资产回收处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按照焦作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将固定资产报废相关材料报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 报废资产产权账务核销。学校资产报废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局信息系统填报执行单,核销相关资产账物;并将处置文件,批复,明细表等目关材料交学校财务科,学校财务科应在当月按规定调整财务会计账。审批文件和残值变价收入上缴财政票据作为资产核销的依据,同时上传信息系统。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报废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九条 报废资产监督工作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条 学校在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报废资产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资产处置收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附件

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资产条目数


价值

(元)


申请原因


固定资产报废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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