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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卫生医药学校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6-06-10 阅读量:

焦作卫生医药学校

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工作,提高河南省优质学校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河南省优质学校建设项目经费预算资金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和道路施工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政府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或者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是一种特殊政府采购形式,是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的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请科室自行组织。

第五条  各项目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的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活动

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标采购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省优质校建设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科、财务科、校纪委监察室、行政办公室、教务科、实训科、信息中心、学部主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工作;

(二)审定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总务科科长担任主任,成员由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二)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库和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采购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六)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咨询、质疑和投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七)完成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采购申请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研、论证,完成采购项目经济活动立项;

(二)负责制定并提交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三)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及验收。

第十一条 招标办和采购申请部门,应认真履行采购工作中担负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科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来源、预算、付款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行办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合同文本等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负责处理采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纠纷;校纪委监察室进行再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采购行为中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

以上业务范围因学校机构调整发生变化或未尽项目,以学校公布的部门职责为准。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招标办组织实施;学校分散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按照分散采购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适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其他方式。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函件咨询和门店咨询等方式。

第二十  学校集中和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应以公开竞争为主要形式,各类采购公告应通过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通知公告”栏目公开发布,发布后的各类采购公告不得进行修改或删除,确需修改的应以变更公告的方式进行。除单一来源采购之外,学校散采购项目应确保参与采购项目的有效供应商具有竞争性(不少于三家)。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依照《焦作卫生医药学校省优质校建设项目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修订)》完成立项审批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办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二)采购申请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向招标办提交立项审批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采购需求;

(四)招标办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审查采购实施计划;

(五)招标办将采购计划报焦作市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招标办组织采购申请单位和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

(七)代理机构负责发布采购公告;

(八)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审;

(九)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

(十)组织合同洽谈,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备案;

(十一)验收、资产登记与报账;

(十二)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组织实施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校长担任采购小组组长,采购工作分管领导、申请科室分管领导、优质校建设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招标办公室成员、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和采购小组从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评审专家。

校内组织实施采购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申请科室分管领导、优质校建设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招标办公室成员、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和采购小组从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部门向招标办提交《焦作卫生医药学校省优质校建设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和采购清单等相关采购申请材料,招标办审核备案;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及数量,供应商资格条件,详细的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工程类项目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供应商资格条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商务要求,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二)招标办拟订采购公告并在校园网上发布。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公告期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公告期不得低于10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三)招标办审查供应商资质并接受报名;

(四)采购小组负责采购评审工作,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开标会议、评审、监督工作需在学校专门的场所进行,在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依法合规地组织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焦作卫生医药学校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评审表》,报招标办备案,拟订成交公告并在校园网上发布;

(五)组织合同洽谈,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验收、资产登记与报账;

(七)招标办负责收集、整理采购资料并形成采购档案。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委托采购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订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履约主体责任。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最新标准为准。


附件:焦作卫生医药学校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评审表



附件

焦作卫生医药学校省优质校建设项目采购评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方式

口竞争性谈判   口竞争性磋商 口单一来源 口询价 口其他

采购内容

单价(元)

数 量

单位

预算金额(元)











响应内容


响应供应商

最终报价

交货期

质保期

1





2





3





4






成交情况

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格

大写:


评审小组意见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三人以上组成)

评审时间: 地点:

成员签名:

监督员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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