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科负责统一管理,财务科、总务科造册立帐,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化公为私或任意破坏。
二、分配到个科室的公共财产由主管部门落实到人,妥善保管使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离职。
三、各财产管理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有关帐薄,印制固定资产的进出库单据,及时办理进、出手续和登记帐薄。
四、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不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办理进出库手续,一律不得擅自转让、外借、拆迁、改装、报废、调换等。
五、教学仪器除总务科、财务科造册立帐以外,教务科还必须另立分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凡损坏、减少、报废、拆迁以及转让固定资产者分别由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表一式三份,待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
七、各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清理一次固定资产增减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达到帐物相符。
八、凡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无故丢失,损坏、拆迁、调换而造成的损失除追查责任外,要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