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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制度
编辑:马青松  供稿:马青松   时间:2019-04-02  次数:

1、学校所有房屋、家具等固定资产若有损坏,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进行维修。

2、维修所需经费由总务造出预算,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维修费中支出,超过5000元工程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5000元以内的工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校纪委、财务、总务以及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确定施工单位。

3、维修过程中总务要有专人监工,以确保质量。

4、监工人员不负责任不能保证质量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酌情给予处分。

5、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工作,建筑部门必须返工,重修,直至学校检查验收认为合格为止。

6、在维修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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