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所有房屋、家具等固定资产若有损坏,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进行维修。
2、维修所需经费由总务科造出预算,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维修费中支出,超过5000元工程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5000元以内的工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校纪委、财务、总务以及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确定施工单位。
3、维修过程中总务科要有专人监工,以确保质量。
4、监工人员不负责任不能保证质量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酌情给予处分。
5、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工作,建筑部门必须返工,重修,直至学校检查验收认为合格为止。
6、在维修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