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院、系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多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对财务制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或预审。学校各处(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亦承担相应等级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及票据等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负责起草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校财务处的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校财务处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在正式签订前,应征询校财务处意见。
第八条 各级项目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负责审批,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负责,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第九条 对学校的全资公司、校内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单位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接受委派单位不再另设财务负责人)。接受委派单位的财务工作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接受委派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学校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财会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校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学校一级预算和各级项目明细预算构成。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院、系等各级收支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程序。“一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经费需求申请报校财务处汇总;“一下”是指校财务处将校长签发的学校一级预算书面通知各经费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二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一级预算指标和项目负责人,依据规定程序,按用途编制明细预算,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二下”是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后的明细预算下达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一级预算程序:校财务处汇总各经费使用单位提交的需求申请,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代会审议,最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年度一级预算于3月底之前下达。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校长预备金,以满足预算年度不可预见事项所需。预备金一般不直接支出,主要用于调增年初预算项目指标或新设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按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认真编制经费明细预算,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学院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国资、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控制额度和授权范围内,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用途或授权设立下一级经费项目并明确项目负责人。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对下一级项目经费有分配、监督、收回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按规定程序进行。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其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审批;2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收入。办学收入、科研收入、产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创收收入按学校创收分配办法结算,分别纳入校、院、系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学校各项收费管理统一由校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 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校属各单位的大额支出和特殊商品采购应严格事前申报论证、审批等程序,具体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如下:
单体工程或设备一次购置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项目实行归口申报论证,其中:教学业务、学科建设、维修与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教务处、发规处、社科处、后勤处和基建处组织论证;其他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组织论证。
单体工程、单台设备(或成套仪器设备)一次购置费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论证后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论证后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年度的基本建设、教学设备、学科设备、图书资料、大型维修与改造等大额投入方案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对一次购置费虽不超过1万元,但属于特殊商品,如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铁皮柜、家俱等,采购单位要充分论证,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凡是国家规章制度规定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经费支出坚持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4—6%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管理费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和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1.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以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校财务处要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3.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绩效考核、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3.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设置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4.学校要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2.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3.学校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单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学校要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集到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要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时,要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六条 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学校内部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财务清算。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件1。
第五十九条 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编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于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学校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报程序参照学校一级预算编制程序执行。
学院年度财务分析和专项经费年度财务分析分别由各学院、项目负责人编报。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校属各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与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校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六十二条 学校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及《河南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执行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党文〔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