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河南理工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学中专部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中专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
中专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中专部科级干部选任及其教育、培养、考核与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师德师风建设及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干部工作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中专部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中专部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主任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于会议前一天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负责立项登记,并通过电话询问、个别了解等多种方式,督促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适合公开的,党政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中专部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医学中专部(焦作卫生医药学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等 5 个议事规则》(豫理工党发〔2021〕1 号)和《〈河 南理工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 3 个议事规则》 (豫理工党发〔202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中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中专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等工作,由中专部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中专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 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医学中专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医学中专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 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中专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中专部所属科(室)、教研室、中心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 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 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师资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 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和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 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中专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由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中专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 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 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分别由主任或党委书记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中专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副主任,其他党委委员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主任、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党委书记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 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 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 学委员会等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 提前提交行政或党委办公室,行政或党委办公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于会议前一天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根据议 题内容,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应当谁主持谁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 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中专部主任、党委书记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 成决议,责成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 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 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 项的责任科室、责任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对于会议决定的 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行政或党委办公室负责催查督办,并通过电话询问、个别了解等多种方式,督促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 席会议汇报。适合公开的,行政或党委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行政或党委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 年12 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医学中专部(焦作卫生医药学校)
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等 5 个议事规则》(豫理工党发〔2021〕1 号)和《〈河 南理工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 3 个议事规则》 (豫理工党发〔202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中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研究贯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研究处理需要医学中专部行政领导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行政管理制度讨论酝酿提出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工作意见、措施。
(二)研究落实中专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措施。
(三)研究拟订并落实中专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
(四)研究拟订并落实中专部经费年度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津贴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和行政科级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研究决定中专部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与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行政方面的日常工作。
(六)听取中专部分管教学、科研等工作负责人的汇报,进行工作督促、检查。
(七)研究讨论中专部重要的行政规章制度。
(八)其它应提交主任(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以上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拟订的事项,应由党委会议研究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须提请相关会议研究或决定。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校长)同意召开。会议由主任(校长)召集并主持。主任(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主任(校长)、副主任,纪检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主任(校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第六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主任提出、主任(校长)确定。重要议题主任(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七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对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八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于会议前一天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主任(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主任(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九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主任(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主任(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主任(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主任(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主任(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一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科室、责任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中专部分管领导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 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主任(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行政办公室负责立项登记,并通过电话询问、个别了解等多种方式,督促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主任(校长)办公会议;需要复议的,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五条主任(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任(校长)办公会议汇报。适合公开的,行政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行政办公室负责主任(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中专部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12 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