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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奖励与处分管理规定
编辑:焦福利  供稿:焦福利   时间:2023-06-16  次数:

一、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省、市、县级学生奖励具体办法分别由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校级学生奖励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三、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学生科研究决定后撤销其处分。

四、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五、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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